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研究會章程
時間:2018-08-2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名稱:
中 文: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
英 文: Hebe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CEQRA,Hebei)
第二條 本研究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社會團體。由各建設工程質量相關企業、檢測單位及工作人員自愿參加,為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組織調研和學術、業務、技術交流,開展參觀學習和創先評優活動,提高研究會成員的自我管理約束能力,建立誠信機制,培訓工程檢測、相關工程質量技術人員,提高其素質,為提高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整體水平,促進我省建設而奮斗。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省住建廳、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辦事機構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實施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二)針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意見和建議;
(三)積極開展學術、技術、信息交流,舉辦技術講座,推廣建設工程檢測新技術;
(四)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業務交流,參觀學習,舉辦全省范圍內工程建設創先進、評優秀活動;建立誠信機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建筑業企業的誠信經營行為;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免費對會員開展工程質量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六)組織會員開展評比,表彰先進;
(七)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專項任務;
(八)辦理研究會其他具體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研究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研究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舉辦的各項討論、交流、參觀、調研和培訓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研究會的會刊、學術、技術資料和各種服務;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完成本研究會委托的任務;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積極向研究會提供有關學術和信息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提供本研究會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省住建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在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住建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需調換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住建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執行會長負責制。秘書長兼任法定代表人。 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住建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并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住建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省住建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住建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第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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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名稱:
中 文: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
英 文: Hebe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CEQRA,Hebei)
第二條 本研究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社會團體。由各建設工程質量相關企業、檢測單位及工作人員自愿參加,為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組織調研和學術、業務、技術交流,開展參觀學習和創先評優活動,提高研究會成員的自我管理約束能力,建立誠信機制,培訓工程檢測、相關工程質量技術人員,提高其素質,為提高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整體水平,促進我省建設而奮斗。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省住建廳、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辦事機構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實施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二)針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意見和建議;
(三)積極開展學術、技術、信息交流,舉辦技術講座,推廣建設工程檢測新技術;
(四)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業務交流,參觀學習,舉辦全省范圍內工程建設創先進、評優秀活動;建立誠信機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建筑業企業的誠信經營行為;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免費對會員開展工程質量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六)組織會員開展評比,表彰先進;
(七)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專項任務;
(八)辦理研究會其他具體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研究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研究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舉辦的各項討論、交流、參觀、調研和培訓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研究會的會刊、學術、技術資料和各種服務;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完成本研究會委托的任務;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積極向研究會提供有關學術和信息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提供本研究會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省住建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在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住建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需調換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住建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執行會長負責制。秘書長兼任法定代表人。 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住建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并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住建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省住建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住建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第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